比较类似功能类别候选项
确认使用目的、结构和原理、使用方法、功能、计算单位等。比较各候选项的共同点和差异,不应仅因为价格较高而选择比较对象。
C1(新功能)是在使用该医疗器械的技术已由现有诊疗报酬进行评价,但为设立新的材料功能类别而需要审议时考虑的决定类别。
本文介绍在考虑C1的产品中,如何将类似功能类别的选择、临床有用性以及期望价格的依据整理为申请资料。
在以C1为前提开始准备价格资料之前,应先确认现有技术费和功能类别。
能够说明所使用的技术已在现有诊疗报酬中得到评价,并且有必要设立新的材料功能类别,是评估的起点。仅仅因为产品是新的,或者销售价格高于现有产品,并不意味着一定属于C1。
同时还应确认是否可以通过现有功能类别评价,或是否适用B3等处理。如果需要通过新的技术费进行评价,则应连同C2一起整理。对于再制造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,还应确认与R类别的关系。
作为价格计算基础的类似功能类别,与用于说明临床价值的比较对象并不一定相同。应分别整理选择各自对象的理由。
确认使用目的、结构和原理、使用方法、功能、计算单位等。比较各候选项的共同点和差异,不应仅因为价格较高而选择比较对象。
确认当前针对目标患者所采用的治疗,以及实际会被替代的医疗材料。按照诊疗流程和评价项目,说明使用新产品后会发生哪些变化。
将现有功能类别的定义与产品特性进行对照,明确哪些方面无法通过现有类别充分说明。不要将结构差异与临床差异混为一谈。
针对每一项主张的价值,对应整理比较对象、评价项目、数据以及仍存在的不确定性。
与现有材料相比,结构、原理、使用方法等有何不同
在有效性、安全性、患者负担、操作性等方面有何差异
通过哪些试验结果、文献或临床数据说明这些差异
在目标患者、比较方法、观察期间等方面存在哪些限制
所需资料种类和比较方式会根据希望获得的评价而不同。并非所有申请都需要相同的研究设计,但明确主张与依据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重要。
原则上,有类似功能类别时采用类似功能类别比较方式进行考虑;没有类似功能类别时采用原价计算方式。由于还存在例外和特别规定,应按照计算基准说明适用方式及其理由。
采用类似功能类别比较方式时,应整理比较对象的选择理由;采用原价计算方式时,应整理必要的成本资料和费用依据。不能为了符合期望价格而选择方便的方式,而应确认产品与计算基准之间的关系。
希望获得加算时,应将适用要件与提交资料一一对应。仅有新功能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加算,因此应明确通过哪些客观数据说明哪些要件。
确认对象国家、对象产品、价格依据、销售单位、产品构成等,使比较条件保持一致。同时确认是否适用基于外国平均价格的调整。
如果各国价格或包装单位不同,应说明这些差异,并确保出处和计算过程可以追溯。
不仅要整理产品单价,还要整理使用数量和合并使用材料的差异。如果说明对住院、再次治疗等的影响,应明确依据数据和前提条件,不要混淆实际费用与诊疗报酬上的金额。
准备C1申请时,应相互核对以下资料。
确认产品名称、适用型号、比较对象和评价结论在各资料中保持一致。不得将超出法规认可范围的效果,仅在保险申请中视为已经获得认可。
确认现有技术费、功能类别、目标患者和现行治疗,并整理考虑C1的理由和比较对象。
针对新功能、临床有用性以及希望获得的加算,区分能够说明的内容与仍然缺少的数据。
确认计算方式、比较对象、外国价格等,使计算依据与整套申请资料的说明保持一致。
整理针对类别、比较对象、有用性和价格可能提出的问题。如果需要追加说明,应能够说明其与原有主张和依据资料之间的关系。
需要另行评估。设立新的功能类别与满足补正加算的要件并不是同一件事。
不是。应根据使用目的、结构和原理、使用方法、功能等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计算基准说明选择理由。
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。需要确认其与日本拟定使用目的、目标患者、比较对象和产品规格之间的关系,并整理这些数据能够说明的范围和局限性。
期望价格需要接受关于类别、计算方式、加算等合理性的评估。提交期望价格本身并不意味着价格已经确定。
本页制度说明基于令和8年度相关通知。实际申请时,应确认最新的表格、计算基准和相关通知。